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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股東會決議日:104/06/24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(1)董事陳賢哲先生(2)獨立董事蔡高忠先生(3)獨立董事周志誠先生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同時擔任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他公司董事之情形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自104/06/24至107/06/23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。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不適用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不適用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不適用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不適用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不適用11.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不適用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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